公诉人出庭的意义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重要诉讼行为,即使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仍应出席法庭,以实现法庭审理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因此,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1、公诉人出庭是履行控诉职能的需要。
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公诉人出庭的任务就是支持公诉,通过当庭出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来履行控诉职能。公诉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诉和举证职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无法与被告方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并且,如果出现被告人提出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对某些事实有异议或对案件定性问题提出辩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转换程序,本可由法官当庭与公诉人商量或征求意见,因公诉人缺席则只能中断简易程序的适用,反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2、公诉人出庭是庭审构造的需要。
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应当总体呈现出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等腰三角形结构,通过诉讼过程正当性的实现来最大限度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公诉人不出庭,而由法官代替其诉讼职能,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宣读量刑建议等,法官身兼控诉和审判二任,其中立地位荡然无存,不符合“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对于被告方而言,公诉人不出庭则导致其无法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与公诉方展开有效辩论,是对其辩护权与质证权的严重侵犯。庭审结构的失衡,阻断了审判公正的实现路径,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法律和社会效果。
3、公诉人出庭是进行审判监督的需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亦肩负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在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监督表现为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以及对一般程序违法的纠正等。公诉人不出庭,显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缺位。
国家的审判机关、机构、场所等。
目前有很多专业律师、法官都说成 “法厅”(并非方言、俚语、约定俗成),法厅的说法是错误的。
有多种含义:①有些国家的法院就称法庭,如法国的初审法庭、争议法庭、警察法庭,英国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②法院内部审理不同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案件性质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经济法庭,此外,还设有专门法庭,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法庭等。③国家为审理特种案件而设
立的临时性审判机构。如中国 1956 年为审判日本战犯而设立的军事法庭,1980年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设立的特别法庭。④中国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⑤审判庭的别称。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往往被称为法庭组成人员,审判庭的活动被称为法庭活动,审判庭的记录被称为法庭记录。⑥法庭审判诉讼案件的场所。法院实行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一般允许群众进入法庭旁听。
法庭组成人员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三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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